各潜在投标人:

    某潜在投标人于20193231818时以网络在线方式递交的《质疑函》,我单位已收悉。对该潜在投标人在参加“武定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项目(项目编号:楚柏采字【201904号)”招标过程中,认为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部分评审因素的设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特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我单位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2.2.33)——商务部分(F3)——综合服务能力:1、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5分;缺少一项证不得分。2、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IEC20000-1:2011)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IEC 270012013)证书,得5分;缺少一项证不得分; 4、投标人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3级及以上证书,得10分。

质疑理由: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本次招标活动中把企业资格条件作为综合评分的评审依据违反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答复:投标人认为上述管理体系证书或CMMI证书应属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其观点存在理解上的错误。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定在政府采购法中是有严格规定的,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外,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设定其他特定条件。而特定条件一般是以采购项目技术或商务要求中是否有属于国务院行政审批项目或行政许可的资质条件予以设定。本次采购项目无特定资格条件。

因管理体系认证、CMMI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该证书是不得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但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质量、服务需求作为评审因素。

本次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是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其次,本次采购内容为软硬件集成项目,项目成功与否与服务质量密切相关,服务质量水平与体系认证正相关,且该项内容未作为资格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设置合法。

最后,评分分值设置是合理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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