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消防支队采购对讲机及配件项目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云南夫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的委托,对楚雄州消防支队采购对讲机及配件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有相应或完成项目能力的合格供应厂商参加投标。
二、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YNFH2016-0505
2.2 招标内容:对讲机及配件 (技术参数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包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交货地点
|
A
|
A0 1
|
350M数字集群手持机
|
25
|
台
|
楚雄
|
A 02
|
350M数字集群防爆手持机
|
20
|
台
|
楚雄
|
A 03
|
PTT对讲机
|
10
|
台
|
楚雄
|
A 04
|
备用防爆电池
|
20
|
个
|
楚雄
|
A 05
|
备用电池
|
25
|
个
|
楚雄
|
A 06
|
集成式充电器
|
10
|
个
|
楚雄
|
2.3 交货时间:各投标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报出合理的更短或最短交货时间
2.4 项目地点: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或甲方指定地点
2.5 项目预算金额:35.725万元
2.6本项目必须提供实物样品(A01-A03各两件)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
3.1.1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提供2016年开具的由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原件。(使用全国统一的《检察机关查询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格式,针对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3.2、投标人应满足项目产品、设备的国家相关行业资质要求,所投产品、设备,必须满足其自身经营范围或生产范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3.3、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6年1月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纳税及社会保险缴费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3.6、投标人需提供的主要产品、设备,以及必备配件、维修配件、补给配件须为达到质量合格的产品;
3.7、供应商必须按照产品售后服务规范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须按国家规定条款执行,提供包换服务及提供免费维修,供应商能提供快捷的上门服务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3.8、投标人需提供2014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三个以上类似业绩(对讲机设备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或采购合同、原件备查);
3.9代理商需要设备原厂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和提供3年免费售后服务承诺。
四、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以下资料到场报名:
4.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4.2 代理商需要设备原厂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4.4委托投标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4.5 由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11:00时,下午14:00~17:00时(北京时间),在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楚雄市灵秀路321号)购买招标文件。
5.2 招标文件每标段须售价人民币900.00元,售后不退。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7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地点为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楚雄市灵秀路321号)3号开标厅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七、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
7.1 开标时间为2016年7月7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
7.2 地点为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楚雄市灵秀路321号)3号开标厅
8、联系方式
采购人: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夫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段娅琼
联系电话:13888396928
邮箱::459224937@qq.com
云南夫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