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xs001:楚雄市政府采购楚雄市人民法院数字法庭扩建询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2016-08-22来源:转载点击:1731 发表于云南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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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少峰

    授权委托人:李景文

    地址: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1115号银座大厦710—713室

    联系电话:13708795381

    被投诉人:1、楚雄竭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绍生

    地址:楚雄市团结路98号金甸园大楼4楼

    联系电话:0878-3023339

    2、楚雄市人民法院

    联系人:赵家栋

    地址:楚雄市阳光大道

    联系电话:0878-3386716

    一、投诉事项: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楚雄竭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楚雄市人民法院数字法庭扩建项目,项目编号:JCZB-2016-(采购)-055询价采购中,中标人投标资格及中标资格、涉嫌串标、围标之嫌凝。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对答复不满意向楚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投诉。

    二、投诉理由与事实依据:投诉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官网网站上查验,中标公示中:第1中标候选人云南迈普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赵民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自然人股东为叶冬萍(职务:监事)、赵民成。第2中标候选人云南首度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叶冬萍(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自然人股东为赵民成(职务:监事)、叶冬萍。两家公司股东均为上述2人,两家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存在串标、围标之嫌凝。和投诉的内容一致。

    三、质凝答复情况:不满意

     四、投诉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投标: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规定。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18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经我们调查核实,做出以下处理决定:按招标文件第5页第3条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3.1项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第(六)项投标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符合并承认和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楚雄市人民法院数字法庭扩建项目,楚雄竭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项目编号:JCZB-2016-(采购)-055询价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均无效,请另行组织采购活动。

    处理决定送达本人或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站公告。

    如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为:2016年7月13日

              楚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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