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NSFZB2017-51:元谋县工业聚集区小雷宰片区供排水设施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二次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日期:2017-09-19来源:转载点击:2344 发表于云南字号: 手机:

    扫描微阅读

    元谋县工业聚集区小雷宰片区供排水设施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二次招标)

    资格预审公告

       云南盛发工程建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元谋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现将元谋县工业聚集区小雷宰片区供排水设施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二次招标)资格预审公告进行社会资本征集资格预审,现发布公告如下:

    • 项目名称:元谋县工业聚集区小雷宰片区供排水设施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二次招标)

        二、项目授权主体:元谋县人民政府

    三、项目实施机构:元谋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五、项目概况及采购需求:

    1、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40000立方米/d自来水厂一座,5000立方米/d调压水池一座,架设供水管道47公里。新建污水处理厂一座及附属设施建设,架设管道66公里。本项目采用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原则,建议一期建设规模自来水厂10000m3/d,污水处理厂8000m3/d。

    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总投资25920.10万元,其中一期投资总额8,539.22万元,一期具体建设规模、实施内容由中标的社会资本方进行实地调查测算并报政府有关部门获得批准后实施。

    1. 建设周期:本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分近一期、近二期和远期进行建设,各期的工期预计分别为 1 年。依据可研,结合目前工业园区的实际水量需求情况,以及工业园区未来发展规划,经综合分析,近一期自2017 年 1 月开始进行前期工作,暂定建设规模为:供水 10000 立方米/d,污水 8000 立方米/d,(社会资本方优化设计后,自来水厂规模不低于 5000 立方米/d、污水处理规模不低于 3000立方米/d),将根据社会资本调查结果和政府工业园区规划,由政府最终确定。

    3、合作模式:

    3.1运作模式:本项目拟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采用 BOT 加 TOT 方式运作,TOT 指对政府前期已完工程出让给社会资本方,由社会资本方经营并到期无偿移交;BOT 指对本项目未建工程由社会资本负责建设、运营和移交,运营合作期限为 30 年。

     建设管理将参照 EPC 模式,社会资本中标后将开展详细的勘察、需求调查,负责优化设计工作,优化设计范围包括水处理量、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结构,社会资本需确保设计达到工业园区生产生活用水水量和水质的需求;社会资本提交的设计文件需得到政府批准后才能全面实施,社会资本将承担设计风险和一定范围内的运营风险;社会资本在 EPC 模式下将负责设计、采购和施工。

    施工管理将采用项目总承包的方式,即招标时将要求社会资本方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一旦社会资本中标,不再对设计和施工进行二次招标。

    实际建设规模将采用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社会资本有义务按政府要求提前保证园区用水增加的需求,及时追加投资,实际投资现中标确定的折现率、合理利润率等参数,按规定计算方式计算可行性缺口补助。

    3.2由本次政府采购甄选的社会资本与政府指定的出资方合资组建项目公司,授权项目公司在项目期限内投资、建设、维护运营和移交。SPV公司项目资本金及注册资本金为总投资估算额的20%,其中:政府出资机构股权出资20%,社会资本出资80%。

    3.3合作期限:30年(不含一期项目建设年限但是含二期及三期建设年限)

    3.4项目回报机制: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

    1. 投资估算:本项目静态总投资25480.90万元,调整后纳入PPP范围内动态投资25920.10万元。其中一期投资总额为8,539.22元,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1707.84万元。其中政府以已建设资产出资341.57万元,占股权投资比例的20%,作为特殊股份不分享利润;社会资本出资1366.27万元,占股权投资比例的80%。在后续建设中政府不再出资且20%股权不变,社会资本方负责本金以外的本项目所需资金的投融资。

    六、申请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以上(含壹级)资质及市政工程设计甲级以上(含甲级)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

    3、根据项目特点,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还需要具备具体条件如下:

    3.1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合法持续经营的企业,具有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设施的能力。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各方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且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未被暂停或未取消,财产未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无被禁止市场准入情形,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3资产状况

    申请人净资产在人民币2.5亿(含2.5亿)元以上(或等值外币)(注:申请人提供经有资质机构出具的2016年财务报告;如为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则牵头方须满足此要求,由牵头方提供)。

    3.4财务要求

    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所有成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3.5投融资能力

    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为本项目多渠道融资的资源和经验,需提供不低于2亿元融资能力证明资料。

    注:融资能力证明资料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信托、证券)为本项目授信额度证明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信托、证券)存款证明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信托、证券)针对本项目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申请人可以提供上述三项中的一项或多项投融资能力证明材料,累计额度满足要求即可;如为联合体申请,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专业技术能力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其中资质条件具体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及市政工程设计甲级以上资质(含甲级)。

    (2)项目经理要求

    本项目拟派的项目经理为一名,须具有国家壹级注册建造师(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资格证。

    备注:3.1,3.2,3.4项以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3.3,3.5项联合体牵头人提供;3.6项以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的,由一方或多方提供均可。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联合体原则上不超过3家。联合体的成员若为投资者,需满足上述第1、3项的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需签署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本项目,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

    七、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凡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全部进入下一阶段的公开招标

    名称:电话:
    共0条评论

    已关闭